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DM-114-單禁沒-24-20250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炳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黑色吸管壹支,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炳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3 年度毒聲字第26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後因被告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4年2月5日釋放出所,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黑色吸管1支(含白色結晶,檢驗後淨重0.017公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由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前開案件扣案之黑色吸管1支,經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0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1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卷第32頁),足認前開扣案之黑色吸管1支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技術,該吸管無法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應與上開毒品整體視之,而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