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DM-114-單禁沒-25-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前淨重0.71公克,驗後淨 重0.7公克,含包裝袋1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拾獲不詳人所有之物品,經檢驗後認係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前總淨重0.71公克,驗後淨重0.7公克),為違禁物,有調查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不詳,惟拾獲之甲基安非他命確為第二級毒 品無訛,有如前述,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