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DM-114-單禁沒-27-20250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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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柄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毒偵字第254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88號,1 14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邱柄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04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54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3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供查考;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員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查獲被告持有等情,則有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等節,復有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存卷可佐,自均屬違禁物;且附表所示之包裝袋或殘渣罐原係供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毒品取出,勢均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故該等包裝袋、殘渣罐自應與其內毒品(殘渣)一併沒收銷燬。 ㈢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查扣時、地 相關案號 證據 1 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含包裝袋2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各為0.461公克、0.449公克) 112年11月6日13時15分許,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與永華六街口。 112年度毒偵字第2548號(113年度安保字第46號)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112年11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184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罐1個 112年11月18日17時52分許,法務部○○○○○○○○中央臺。 113年度毒偵字第888號(113年度安保字第412號) ⑴法務部○○○○○○○○中央臺查獲疑似毒品取樣試劑檢驗登記簿。 ⑵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221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