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NDM-114-單禁沒-31-202503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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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74號、114年度他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檢驗後淨重 0.165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檢驗後淨重 0.165公克)為民眾拾獲後交警查扣,嗣經聲請人偵辦後,因查無特定人有犯罪嫌疑,而以114年度他字第713號簽結等情,已由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4年度聲沒字第74號 114年度他字第713號 被 告 不詳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案扣案毒品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上開毒品係由劉信宏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湯姆熊遊戲場限制級區男廁內拾得等節,為證人劉信宏陳稱在卷,而上址男廁內並無監視器,無從攝錄上開毒品前由何人持有,且該毒品包裝亦未發現指紋跡證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調閱監視器紀錄表、以鑑識採證協助緝毒向上溯源工作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案無從查知被告之身分,然上開毒品屬違禁物,故除鑑驗用罄者外,仍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桑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