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DM-114-單禁沒-33-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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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善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14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壹個,驗餘淨重 零點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善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又被告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79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12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1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