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M-114-單禁沒-37-202503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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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安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貳伍公克)暨 其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葉安植之住所、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於民國113年3月5日1 1時5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重慶一街與重慶六街交岔路口查獲,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325公克)乙節,為被告所自承,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員密錄器畫面擷圖附卷可稽。又前揭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1549公克、驗餘淨重0.132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338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 (二)被告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 字第2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施用、持有,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且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從而,上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