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DM-114-單禁沒-4-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玖參肆公克 )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羿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2.94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原案 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3.288公克、驗前淨重2.948公克、驗餘淨重2.93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8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至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或盛裝毒品,其內所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與該等包裝袋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與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皆係違禁物,故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