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M-114-單禁沒-44-202503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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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7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檢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