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4-單禁沒-6-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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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LAKLANG MALINEE女 (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1398公 克、0.1111公克、0.1412公克、0.4707公克、0.0872公克、0.14 86公克,含包裝袋陸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KLAKLANG MALINEE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 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營偵字第18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1398公克、0.1111公克、0.1412公克、0.4707公克、0.0872公克、0.1486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均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285號鑑驗書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另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6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予以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白色結晶6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定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1398公克、0.1111公克、0.1412公克、0.4707公克、0.0872公克、0.1486公克),有該院113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285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營偵卷第47-48頁)。足證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6個,因與其內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參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 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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