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DM-114-單禁沒-9-202502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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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紫菱 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71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檢驗後淨重零 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白色結晶1包,送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檢驗後淨重0.07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