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NDM-114-單聲沒-1-2025010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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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尚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7210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呂尚岳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偽藥罪之犯行,並以103年度偵字第7210號、第7211號、第7212號、第1545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個月,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藥品黃耆研磨中藥粉26包、編號2所示之帳簿估價單1本,均在被告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瑞祥中藥房查扣,且屬於被告所有,其中黃耆中藥粉26包為該案未經許可製造之偽藥,帳簿估價單則係其記載包含本案中藥銷售情形所用,分別為其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並有扣案物照片3張、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估價單1張、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且同案共犯林聖言等人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諭知沒收之物品,並未包含上開被告住處查扣之黃耆中藥粉與帳簿估價單,亦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在卷可參。從而,該等扣案物就黃耆中藥粉部分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共犯部分亦未就附表扣案物諭知沒收,本件聲請人就附表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備註 1 藥品(黃耆研磨中藥粉) 貳拾陸包 臺南地檢署103年度保管字第1004號 2 帳簿估價單 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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