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DM-114-單聲沒-10-2025012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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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昇峰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等物(114年度聲 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為0.486公克, 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個、 吸食器參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昇峰涉嫌施用毒品,業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營毒偵字第187、271號案件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殘渣袋2個、吸食器3組,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呈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檢驗後淨重為0.48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34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見聲沒卷第4頁)附卷可稽,足證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另該案查扣之殘渣袋2個、吸食器3組,固亦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反應,惟此物品應均係被告所有而供本件施用毒品犯罪使用之物,為被告於警詢中所陳明(見警卷第3-4頁),參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訴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