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DM-114-單聲沒-14-2025020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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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凱 温珮萱 温嘉瑀 林兆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員警於民國 107年5月3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電子遊戲場」,查獲被告黃瑞凱、温珮萱、林兆焜(下稱被告等)賭博犯行,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該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056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1月3日緩起訴處分確定,至附表所示之物,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等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 度偵字第105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在賭桌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 及放置在賭桌上之賭資,係當場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且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現場扣案照片共計44張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 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1 HUGA機臺 2 臺 2 南國育5機臺 3 臺 3 超悟空機臺 3 臺 4 八代將軍機臺 3 臺 5 馬場大亨機臺 1 臺 6 威鯨傳奇機臺 1 臺 7 獵魚高手機臺 1 臺 8 星鑽97機臺 10 臺 9 招財進寶機臺 1 臺 10 黃金馬機臺 1 臺 11 招金象機臺 1 臺 12 東方明珠機臺 3 臺 13 3PK機臺 4 臺 14 國王7PK機臺 3 臺 15 滿貫大亨機臺 2 臺 16 HUGA電子IC板 2 片 17 南國育5育電子IC板 3 片 18 超悟空電子IC板 3 片 19 八代將軍電子IC板 3 片 20 馬場大亨電子IC板 6 片 21 威鯨傳奇電子IC板 1 片 22 獵魚高手電子IC板 1 片 23 星鑽97電子IC板 10 片 24 招財進寶電子IC板 1 片 25 黃金馬電子IC板 1 片 26 招金象電子IC板 1 片 27 東方明珠電子IC板 3 片 28 3PK電子IC板 4 片 29 國王7PK電子IC板 3 片 30 滿貫大亨電子IC板 2 片 31 開分鑰匙 1 把 32 監視器主機 1 臺 33 帳冊 2 本 34 店家賭資 2萬4,100 元 35 相機 1 臺 36 點數卡(面額1000) 50 張 37 點數卡(面額500) 29 張 38 點數卡(面額100) 49 張 39 賭資 2,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