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DM-114-單聲沒-25-2025021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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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永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制性交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610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妨害性隱私犯行,經聲請人予 以簽結(112年度偵字第36102號)。因上開案件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112年度保管字第2834號),係被告存放被害人性影像之附著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19條之5、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性隱私案件,經聲請人予以簽結(112 年度偵字第36102號)等情,有上開簽呈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確認無訛。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12年11月7日經警扣得電腦主機1台,係被告用以儲存被害人性影像之工具,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性影像光碟在卷可資為證。是以,上開電腦主機1台即屬被告所攝錄性影像之附著物,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之,乃絕對義務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檢察官聲請對上開扣案電腦主機1台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19條之5、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