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M-114-單聲沒-26-20250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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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雯 上列被告因專科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 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另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且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8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扣案之玻璃球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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