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DM-114-單聲沒-35-202502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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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旻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①-③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④所示之物沒 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大麻、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規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均已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葉旻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38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9號、第152號、第302號、第716號、第803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員警依法查扣等情,則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查。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①、②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檢出大麻成 分,另扣案如附表編號③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113年度毒偵卷第302號第13頁)、112年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743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考(112年度毒偵字第46號卷第39頁),是上開物品核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附表編號③所示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裹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勢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故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及包裝袋均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再扣案如附表編號④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應係供被告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使用,自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疑,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亦得宣告沒收。 ㈣、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或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①、大麻1包(驗餘淨重:0.3642公克)②、大麻捲菸1支(驗餘淨重:0.4287公克)③、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3公克、用罄,均含包裝袋)④、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735號  被   告 葉旻衍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            居臺南市○○區○○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级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没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别定有明文。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16時 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新坎城網咖」3樓2室內,查獲被告葉旻衍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115公克、0.003公克)、吸食器1組;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員警於112年9月13日21時37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弘揚路與力行北街口,查獲被告葉旻衍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3642公克)、大麻捲菸1支(驗餘淨重:0.4287公克)。嗣被告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9號、第152號、第302號、第716號、第803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大麻1包、大麻捲菸1支,均係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02號偵卷),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則係為被告所有且其為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請亦宣告沒收之。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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