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M-114-單聲沒-36-20250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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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鳳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72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9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夾鏈袋壹包(檢驗前毛重0.339公 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管貳支及針筒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1.被告孫鳳梅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23號、第1279號及第13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2.該等案件扣案之殘渣夾鏈袋1包(113年度保管字第2095號) ,經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查,屬違禁物;又該案件扣案之吸管2支及針筒1支(113年度保管字第2095號),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  1.被告孫鳳梅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 20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即本件113年度毒偵字第723號部分);且被告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6月26日15、16時許、113年2月7日11時30分採尿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某時,分別在臺南市歸仁區中正南路住處、不詳處所,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因認被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罪嫌,而被告因前案(即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20號)執行觀察、勒戒,此等部分均係於前案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犯,自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無庸就再行重複聲請觀察、勒戒,被告該等施用毒品犯行,自應一併為不起訴處分(113年度毒偵字第1279、1391號案件部分)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查明無訛。  2.而上開113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案件為警查扣之殘渣夾鏈袋1包 (檢驗前毛重0.339公克;113年度保管字第20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卷第36頁),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7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113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卷第35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  3.另上開毒偵字第1279號案件亦為警查扣之吸管2支及針筒1支 (113年度保管字第20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卷第36頁),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113年6月27日之警詢時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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