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M-114-單聲沒-45-202503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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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潔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聲請書所載仿冒商標商品及新臺幣550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董潔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20 7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如聲請書所列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㈡、警方扣案之新臺幣55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亦據被告供陳 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㈢、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標商品 及犯罪所得,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