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M-114-單聲沒-49-2025031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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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HMAT ZAINURI(阿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炸雞腸壹包、新鮮金柑陸包及印尼牛肉丸陸包,均沒收之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AHMAT ZAINURI(阿瑪)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 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4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之炸雞腸1包、新鮮金柑6包及印尼牛肉丸6包,既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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