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NDM-114-單聲沒-50-2025032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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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6、32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及 史迪奇鐵盒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佩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6、3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及史迪奇鐵盒1個,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6、3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又被告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及史迪奇鐵盒1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1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204號、112年1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5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且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得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析離,應視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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