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M-114-單聲沒-59-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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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鈺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菸彈伍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鈺欣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 販賣禁藥罪,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30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電子菸彈5顆,經送驗結果,含有Nicotine(尼古丁)成分,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檢驗報告在卷可稽,且該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犯前揭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販賣禁藥之犯行,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 字第103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3年2月15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437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至114年2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職議字第437號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13年度緩字第489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而扣案之電子菸彈5顆,經送驗結果,含有Nicotine(尼古丁 )成分,有臺南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檢體送驗單、南投縣委託檢驗電子煙檢驗驗餘檢體清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檢驗報告(樣品編號:112M300031)在卷可稽(114聲沒71號偵卷第2至4頁反面),且該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犯販賣禁藥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自承在卷(112他5443號卷第46頁、第55頁反面),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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