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M-114-單聲沒-61-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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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宏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暖暖包乙批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宏祥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3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暖暖包1批,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