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DM-114-撤緩-9-20250122-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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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嘉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聲請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 年度嘉簡字第125號刑事簡易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114 年度執助字第55號、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嘉慧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二五號刑事簡 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嘉慧因犯侵占案件,經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12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且諭知受刑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分期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告訴人余佳龍(下稱余佳龍),並於民國109年3月30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並未依附表所示之內容履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聲請書誤載為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立有規定。經查受刑人因犯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12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且諭知受刑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分期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余佳龍,並於109年3月30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惟受刑人就附表第二項所示應對余佳龍履行之給付,並未按期履行分文,且受刑人亦稱其無資力可供履行等語,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2份可憑(向余佳龍、受刑人查詢),是自上開刑事簡易判決之109年3月30日確定之日起,迄今已逾4年而未見受刑人履行附表第二項所示之分期給付,顯示受刑人並無對余佳龍按期履行附表第二項所示之給付之意,其違反上開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所定負擔之情節,核屬重大,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受刑人應給付余佳龍新臺幣(下同)263萬8554元,給付方式: 一、於102年12月31日給付60萬元(已付訖)。 二、自109年2月20日起至142年12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各 給付5000元,並於143年1月20日給付3554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