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NDM-114-易-169-20250306-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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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OAN THI UYEN(中文名:段氏淵)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4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下午4時許,在臺 南市○○區○○里000○00號前,基於毀損之犯意,撿拾陳楊金菊門口的紅磚,砸向陳楊金菊家的鋁門,造成門板凹陷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幸秋告訴被告涉嫌毀損案件,公訴意旨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