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M-114-易-69-2025032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左湘文 00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65 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左湘文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 告左湘文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應適用之法條增列「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之非難評 價及對社會秩序所生之危害,暨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5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659號 被 告 左湘文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永康辦公處)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之8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左湘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4日19時16分 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超商東森門市購物時,以「白癡喔,拿錯了」、「白癡喔,這樣都能拿錯」、「神經病」、「你拿錯了我不能罵你白癡嗎」等穢語辱罵該店店員王雅涵,足以貶損王雅涵之人格評價。 二、案經王雅涵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左湘文於本署偵查中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 (本署113偵緝1659卷第41-43頁) 被告左湘文坦承於上開、地,曾向告訴人王雅涵告以「白癡喔,拿錯了」、「白癡喔,這樣都能拿錯」、「神經病」、「你拿錯了我不能罵你白癡嗎」等事實。 0 告訴人王雅涵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五分局南市警五刑偵0000000000卷第3-8頁,本署113偵22332卷第15-16頁) 佐證告訴人指訴起訴書全部犯罪事實。 0 ⒈監視錄影光碟1片暨店內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五分局南市警五刑偵0000000000卷第17-19頁) ⒉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五分局南市警五刑偵0000000000卷第21-23頁) ⒊本署檢察事務官113年9月5日當庭勘驗筆錄 (本署113偵22332卷第15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五分局南市警五刑偵0000000000卷第27頁) 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五分局南市警五刑偵0000000000卷第29頁) 佐證於上開時、地,告訴人不滿遭被告辱罵,被告復續以「你拿錯了我不能罵你白癡嗎」、「神經病」等語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劉 修 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 立 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