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M-114-易-93-2025031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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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雲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353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李文熊告訴被告陳雲龍傷害案件,檢察官公訴 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