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DM-114-毒聲-48-20250310-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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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博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114年度聲觀字第49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貳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3日11時40分許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採尿人員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南市○○區○○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8月3日11時40分許,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採尿人員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附卷可稽,其施用毒品犯嫌堪以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依同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 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緩起訴處分之戒癮治療」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因法律規定之程序、效果均不相同,已無法等同視之,即被告初犯(或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經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若遭撤銷,自應回復原緩起訴處分不存在之狀態,由檢察官依現行法規定為相關處分,不得逕行起訴;或戒癮治療履行完畢,檢察官針對之後施用毒品犯行,不得未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程序,即逕行起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甲○○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 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坦承不諱,經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四、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接受觀察勒戒,並於90年6月12日因無 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迄今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即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被告就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13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3年5月15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嗣因被告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內,未依規定於113年6月27日、8月27日、9月25日及10月23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報到而違背應履行事項,遭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難以期待被告於較為寬鬆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有配合履行完成戒癮治療之決心,衡以本件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庭;另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亦可見被告服從法紀及自發性向善之意志力顯然相當薄弱,益徵難以期待被告有足夠之自制力去完成戒癮治療,已可認有借約束力較強之觀察勒戒處分,以協助其戒除毒癮之必要。是檢察官審酌上開情形,敘明事由而為本件聲請,乃循法律規定之原則,核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濫用裁量權之情事,屬其職權之適法行使,本院自應予以尊重。且經本院函請被告就檢察官本件觀察、勒戒之聲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被告亦未表示任何意見等情,有本院通知書、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9頁、第41頁),可認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已受充分保障。從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