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DM-114-毒聲-65-20250305-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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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63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忠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觀察勒戒之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卷附之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南市政府衛 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堪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屬實。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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