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DM-114-簡上-46-20250328-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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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游小萱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 日113年度簡字第411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216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游小萱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前述規定於簡易判決案件之上訴審亦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以及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為被告提起上訴,並表明針對原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簡上卷第40頁、第52頁),故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案被告上訴範圍及本院審理範圍,僅及於原審判決之宣告刑部分,不及於原審判決所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部分,此等部分均引用原審判決記載之犯罪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希望能從輕量刑等語。 三、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四、本案原審綜合卷內事證後,審酌被告素行良好,並無前科, 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竊取他人安全帽1頂,手段尚屬平和,且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情狀,宣告被告應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原審量刑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輕重之情事,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依前開說明,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簡上卷第29頁),被告於本案犯後自始坦認犯行,並已將竊得財物返還被害人,堪認有悔意;被害人亦於警詢時表示不願對被告提告(見警卷第8頁),被告造成之損失已獲填補,且被害人亦不追究。因認被告經此刑事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64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澤榮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