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DM-114-簡附民-13-20250115-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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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 附民原告 張照 附民被告 林星成 居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指定送達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18號, 嗣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