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M-114-簡附民-43-20250225-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張育勳 被 告 葉志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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