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NDM-114-簡附民-57-2025032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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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陳煒政 被 告 杜柏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字第7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故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且尚未上訴,無程序可資依附,自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項必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14日判 決,被告與檢察官迄今均未提起上訴。原告遲至前述刑事案件判決終結後之114年3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上開刑事判決、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有本院收狀戳章及收文收狀、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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