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DM-114-簡附民-69-20250328-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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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阮芳華 被 告 周佳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2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 號: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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