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M-114-簡-1042-2025032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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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振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7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振東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592號 被 告 周振東 男 OO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振東係位於臺南市○○○○○O○OOO巷內工地之保全員,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15日18時50分許,在工地地下室2樓,徒手竊取電線1袋,得手後駕駛名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機車載運欲離開之際,因在工地地下室出入口處行跡可疑,為工地師傅蔡昌逸發現,周振東遂駕駛機車前往地下室1樓,將竊得之電線1袋棄置該處,嗣為警據報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周振東之自白。 ㈡證人蔡昌逸及工地主任林榮騰之陳述。 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及 現場照片15張在卷可稽。 二、被告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 靜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