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DM-114-簡-175-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HANH(中文姓名:范文幸)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4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HAM VAN HANH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 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未經告訴人同意,即擅自侵入告訴人住宅,影響告訴人之居住安寧,且被告尚未徵得告訴人之原諒(被告已於民國114年1月4日出境),實不可取,暨考量被告無前科、犯後態度(否認犯行)、犯罪情節、智識、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4220號   被   告 PHAN VAN HANH(越南籍)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HAN VAN HANH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晚上20時許,與友人飲 酒結束後,未經蕭大鈞之同意,以攀爬之方式,無故侵入蕭大鈞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之3樓陽台內。嗣蕭大鈞於同日22時55分許發現聲響查看,遂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蕭大鈞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PHAN VAN HANH固坦承有於113年11月22日進入告訴 人蕭大鈞之住處,惟辯稱:伊當時喝啤酒2、3罐,喝完我就睡覺,不知道為什麼會在那邊,伊以為係伊房間,伊要進去房間等語。經查,證人即告訴人蕭大鈞於警詢中陳稱:我老婆杜怡文係在113年11月22日22時50分許在2樓房間內聽到聲響,她就出聲詢問誰在外面,對方有出聲但聽不懂他說的語言,她就趕快叫我,我拿手電筒從2樓房間往外照出去但都沒發現人,往3樓房間查看時便發現對方在3樓陽台等語,並有現場照片6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有於上開時間未經告訴人同意即進入告訴人住處內乙節,堪可認定。至被告辯稱伊係以為該住處係伊自己的房間,所以才進入等語,惟觀諸被告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3樓之宿舍房間與本案告訴人住○○○○○路000巷00號相距不近,又雖本案被告於案發時縱確有喝酒,然被告既可徒手從自身3樓宿舍窗口一路攀爬至告訴人3樓陽台內,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3年12月5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130781643號函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及現場勘查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業如前所認定,則其意識是否完全喪失,以至於無從辨別告訴人住處與自身住處之差異,尚非無疑。再者,被告亦於偵查中自陳:伊平常沒有喝到醉,因為隔天要上班,昨天喝得比平常少等語,若確如被告所辯以為告訴人住處係自己房間,則自無可能在告訴人住處2樓窗戶外敲聲確認,亦無必要捨正門進入之方式不為,而以徒手攀爬窗戶及陽台之方式進入告訴人住處,是被告上開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施 建 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