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DM-114-簡-197-2025012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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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麗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0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麗娟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量刑: 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遇事不思理性溝通解決問 題,竟未能克制情緒,出手毆打告訴人致其受傷,助長社會暴戾風氣,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積極聯絡告訴人洽談和解欲賠償損害,惟告訴人均避不見面,兼衡告訴人受傷之程度尚屬輕微,暨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