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M-114-簡-251-2025012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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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澤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2188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澤民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 零點壹貳肆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零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澤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 有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係基於單一持有毒品之犯意,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至同年5月29日間之某時許起至為警查獲時止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其僅有一個持有行為,應屬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 有第一級毒品,其所為除危害社會秩序,亦極易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所為不當,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持有之毒品數量;暨考量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本案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124公克、驗餘淨重0.110公克)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1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卷第99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再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容萱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