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4-簡-266-2025012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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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詠翔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088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易字第2425號),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程詠翔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程詠翔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侵占他人遺失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意識, 所為甚無足取;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2名成年子女,現擔任學校技工,月薪約新臺幣3萬8000元之家庭生活狀況、犯罪手段及所侵占遺失物之價值及已歸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敘明: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侵占之遺失物,為其犯罪所得無訛,上開物品均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領據1紙(警卷第33頁)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