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M-114-簡-522-2025022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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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昇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昇鴻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 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卻未能尊重他人之資訊隱 私權,在網上公然揭露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使告訴人之隱私權遭到侵害,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不諱,尚有悔意,參酌被告雖有和解意願但告訴人無意接受之客觀情形,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 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 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6639號 被 告 李昇鴻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段000巷00 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昇鴻與許景智均為網路遊戲「天堂M」之玩家,因為玩「 天堂M」而結識(李昇鴻之遊戲角色暱稱為「無人知曉」、許景智之遊戲角色暱稱為「焚月」),並曾於該遊戲中屬同一團隊,後因故發生口角而決裂。詎李昇鴻明知許景智之照片、工作地點為其個人資料,且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所列舉之合法利用個人資料之事由,竟仍意圖損害許景智之利益,於民國112年1月4日9時15分許,上網連結至通訊軟體LINE群組「天堂xixix」,發布刊登許景智之個人照片、工作地點(GOOGLE地圖、地址、工作場所名稱)等足以識別許景智個人資料之內容,以此非法方法利用許景智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許景智。 二、案經許景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李昇鴻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許景智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通訊軟體LINE群組「天堂xixix」之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㈣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 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嫌 部分:告訴人固訴稱被告於LINE群組「天堂xixix」中稱:焚月是見一個愛一個的舔狗,肥月,把別的團隊的女生拐走,玩遊戲全靠用騙的等語。惟查,告訴人自承「天堂M」遊戲暱稱「蜜莉絲」(即LINE暱稱「林詩芸」)曾向其告白遭拒,之後即抹黑伊等語;且依卷附被告與案外人林詩芸對話紀錄內容,林詩芸稱依告訴人的為人「追不到就開始兇你、黑你,藉口一堆」是正常的等語;又「天堂xixix」群組對話內容中,亦有網友稱告訴人把秋天拐走了,秋天跑去不落等語,由此可知,被告所述關於告訴人與女網友之互動,尚難認全然無據。另告訴人指述被告稱其肥月、舔狗乙節,查依「天堂xixix」群組對話內容,被告係稱肥宅、舔狗,而舔狗一詞係形容在兩性關係中明知對方不喜歡自己,還堅持不懈喪失尊嚴和底線去迎合對方之義;肥宅則指較胖之宅男,係約自2014年開始大量流行之用語,迄今廣為社會大眾使用,以上二詞尚難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至告訴人指述被告稱其「玩遊戲全靠用騙的」,於上開群組對話中則未見此詞語。綜上所述,被告所述非全無依據,應僅為對告訴人之個人評價,雖帶有情緒用語,然亦不致貶抑告訴人人格或社會評價,是尚難以刑法誹謗罪名繩諸被告。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應為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 坤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