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DM-114-簡-53-2025011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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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4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文池犯竊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5 條第2項、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4446號 被 告 許文池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 段0000號 居○○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文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0月30日15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郭建隆所經營位於○○市○○區○○路○段000號之「○○便當店」,徒手竊取放置於櫃檯零錢盒上之零錢1把時,遭郭建隆發覺喝斥,乃將零錢放下而不遂,並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開。 二、案經郭建隆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文池於警詢時供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郭建隆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施 胤 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潘 建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