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NDM-114-簡-531-2025021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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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毓輝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2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祗須其行為足使不特定 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屬「公然」;又該條所謂「侮辱」,係以他人之名譽法益為對象,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使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地位,達貶損其名譽評價之程度而言。經查,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地,以「幹,你沒睪丸」、「我今天給你嗆,你沒睪丸,幹」、「幹,…ㄟ小」、「…國基的女兒…給人幹」等語辱罵告訴人甲○○、丙○○(下稱告訴人2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且該等字語依一般社會通念,係台語與「性交」及「性器官」相關之粗鄙字眼,有輕蔑、難堪之意,足以貶損告訴人2人之社會上人格評價及聲譽,係抽象之謾罵、侮辱之不雅言語,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無關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務之思辯及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亦非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以上開粗鄙言語辱罵告訴人2人,均係基於同一侮辱告訴人2人之犯意,在刑法評價上各個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割裂,應係數個公然侮辱舉動之反覆施行,應包括予以評價為同一行為之接續犯,屬包括一罪。另被告基於一個對告訴人2人同時進行侮辱之犯意,而在同時地對告訴人2人實行公然侮辱之作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相同罪名之同質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其在果園內便溺遭告訴人2人阻止,即 心生不滿,不循理性文明之方式解決紛爭,即公然對告訴人2人以上開穢語加以辱罵,貶損告訴人2人之人格評價,所為實屬不該,足認被告未能尊重他人之人格法益,應予責難;並衡酌被告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尚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2497號 被 告 乙○○ ○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2年5月13日16時14分許,在臺南市○○區○○00號 甲○○所有之果園旁,因不滿其在上開果園內便溺遭甲○○及其配偶丙○○阻止,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口出「幹,你沒睪丸」、「我今天給你嗆,你沒睪丸,幹」、「幹,…ㄟ小」、「…國基的女兒…給人幹」等臺語辱罵甲○○、丙○○,經其等不堪受辱而報警提告。 二、案經甲○○、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矢口否認涉有何本件犯行,辯稱:當時我一時尿急跑到該果園便溺,經告訴人等人出面阻止,告訴人丙○○稱要打死我,我才回話,「給人幹」只是我的口頭禪,其他字眼我已經沒有印象云云。 2 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及其一親等資料查詢資料表 證明被告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3 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被告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4 告訴人提供之現場錄影光碟1片、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 證明被告本件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