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DM-114-簡-556-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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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穎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33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宗穎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謝宗穎與劉誌勳(原名:劉志輝)前因感情問題而有糾紛後, 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謝宗穎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至同年9月間,接續 以其手機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訊息予劉誌勳,而以此方式恐嚇劉誌勳,使劉誌勳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於人身安全。  ㈡謝宗穎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而於113年8月至9 月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暱稱,接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社群軟體上,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內容,而以上開方式貶損劉誌勳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劉誌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宗穎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劉誌勳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警卷第3-9頁、偵卷第25頁及反面),並有告訴人提供之LINE及簡訊等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臉書及LINE等頁面擷圖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警卷第11-25頁、偵卷第27-35頁、第39-54頁),足認被告之歷次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犯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與告訴人因有感情糾紛,而對告訴人所為數次恐嚇及誹謗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各論以一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與告訴人因感情問題而有糾紛之動機,不思以 理性方式解決,竟率爾以手機發送恫嚇告訴人之文字,並於社群軟體上張貼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等文字,其行為對社會治安、一般民眾生命、身體安全構成一定之威脅,影響告訴人之意思自由及名譽,所為應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於本院判決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05條、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3年8月29日8時27分許 不然今天就算是我要關那麼你就是一定要死 2 113年8月29日10時51分許 還有什麼都不用說了 你等著 我們來玩命 看我敢不敢 最好叫你家人躲好 3 113年8月29日18時1分許 我是一個一無所有的人 你覺的我會不敢跟你玩命嗎? 4 113年8月29日18時10分許 還有我不是只有關一次而已你要清楚 所以我會不會怕關 你認為勒 5 113年8月29日18時13分許 你可能不知道我剛知道的時候 我有叫人要把你弄掉 花錢而已 我不敢嗎? 6 113年9月22日23時26分許 還有我坦白跟你講我一定會把你弄到死為止不然我不可能會就這樣算了的! 7 113年9月23日11時28分許 真的可以來打賭我所講的事情會不會發生 跟我到底敢不敢這樣做 包括你家人我也不可能會放過的 記住了嘿!要出來跟人家七逃 就因該要想到自己做什麼事情會有什麼後果!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社群軟體/暱稱 文字內容 1 113年8月28日 臉書/曾朢墼 學甲劉志輝(豆花兄) 灣家 欠錢不還(自己做什麼事情自己知道)小孩是你生的嗎?你憑啥憑那一點不給人家看啊!(解釋一下)在來跟妳七辣也就是我前妻 我忘了你前妻好像是我前女友一起來用小孩的名義來尬林北騙錢詐錢 請問不用還嗎? 2 113年8月21日 113年9月1日 LINE/金鏊賺 地址:學甲國小附近名叫劉志輝(豆花哥) 你跟另一位也是朋友的人怎麼有辦法在人家還沒離婚的時候 來計劃設計破壞人家的家庭來設計人家的老婆 來 讓朋友 兄弟的老婆變成自己的七辣 然後再叫人家的老婆跟他家人回來說離婚 你們真有一套 認識你們算我的不幸跟雖 還有你是沒本事還是沒能力自己去認識女生啊 一定要破壞人家的家庭來弄人家的老婆你才爽啊!!還有你現在是憑什麼不讓人家看小孩 你不就七逃的很好 還是你認為做這種事很共榮揪厲害揪慶欸!!灣家 還有你們是用這種方式來做朋友 作兄弟都是有目的的 在來用小孩名義來跟我拿錢 結果錢都是你花去吧!拿去還你的債務吧!真的有一套! 3 113年9月1日 臉書/曾朢墼 地址:學甲國小附近名叫劉志輝(豆花哥) 你跟另一位也是朋友的人怎麼有辦法在人家還沒離婚的時候 來計劃設計破壞人家的家庭來設計人家的老婆 來 讓朋友 兄弟的老婆變成自己的七辣 然後再叫人家的老婆跟他家人回來說離婚 你們真有一套 認識你們算我的不幸跟雖 還有你是沒本事還是沒能力自己去認識女生啊 一定要破壞人家的家庭來弄人家的老婆你才爽啊!!還有你現在是憑什麼不讓人家看小孩 你不就七逃的很好 還是你認為做這種事很共榮揪厲害揪慶欸!!灣家 還有你們是用這種方式來做朋友 作兄弟都是有目的的 在來用小孩名義來跟我拿錢 結果錢都是你花去吧!拿去還你的債務吧!真的有一套!...還有我爸最後一面跟走的時候不讓小孩回來看我爸最後一面跟送我爸最後一程 豆花哥你是現在有賺錢了變有錢了就可以這樣做阿 還是妳們是為了要在一起可以不擇手段跟違背道德倫理 為了就是要在一起!! 4 113年9月3日 臉書/曾朢墼 輝鴻水產的員工:劉志輝已改名叫劉誌勳(豆花兄)破壞人家的家庭厲害捏 妳七辣就是我前妻還沒離婚就跟你在一起了啊!有一套 他七辣叫黃X玲(fb:馨馨)他們的服務真好 連朋友的七辣還是兄弟的老婆都有辦法一起服務下去 有一套!然後利用小孩名義來叫人家的前妻來跟她的前夫詐騙小孩要用的錢 結果都是自己花用!還不讓人家看小孩!甚至是為了不給看小孩還有辦法搬家 為了就是不讓人家看小孩!我看其實是在做詐騙跟破壞人家家庭的吧 根本不是在做什麼水產的吧!事情做一做又不敢面對也不還錢!!...還有人嘉的父親的最後一面跟走的時候都不讓小孩回來送了 請問小孩現在是妳們的阿!還是為了怕被發現妳們在一起 還是在還沒離婚的時候就在一起了!!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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