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M-114-簡-591-20250219-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繁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孔繁修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孔繁修係民國92年次之常備役男子,經臺南市政府於113年4 月26日,將臺南市113年第e0199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交由孔繁修親自簽收。孔繁修明知上開徵集令指定其應於113年5月14日8時10分,前往臺南市永康區公所1樓大門口報到,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基於妨害徵集之犯意,無故未遵時報到並逾入營期限5日。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 載。 三、核被告孔繁修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 害徵集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接 受徵集之義務,卻漠視上開義務,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受徵集,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被告於警詢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42號 被 告 孔繁修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孔繁修係92年次之常備役男,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 ,基於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親自簽收臺南市113年第e0199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依該徵集令應於同年5月14日入營,竟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仍未報到入營。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孔繁修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臺 南市政府南市民徵字第1132055624號函及所檢附之臺南市113年第e0199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 常備兵徵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