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DM-114-簡-649-2025022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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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7726號),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易字 第33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簡易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柏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清單編號2㈡所載「114年1月 3日」函文,應予更正為「114年1月13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蘇柏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智識思慮正常,應知毒品之持有及流通,戕害國 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已為國法所厲禁,竟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期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素行、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限。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則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即屬法所明禁之違禁物;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尚不構成犯罪行為之情形,始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法定標準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 ㈡查被告持有而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驗出含第 三級毒品成分,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證(見偵卷第51-53頁),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包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塑膠瓶共4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同視,一併沒收。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鑑定結果 備註 1 愷他命 (編號1) 1 罐 ①白色結晶外觀,紅色蓋透明塑膠瓶裝 ②檢驗前毛重9.283公克,檢驗前淨重2.783公克,檢驗後淨重2.766公克 ③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④單包純度約82.5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298公克 沒收物含左揭第三級毒品之塑膠瓶裝 2 愷他命 (編號2) 1 罐 ①白色結晶外觀,紅色蓋透明塑膠瓶裝 ②檢驗前毛重13.725公克,檢驗前淨重7.041公克,檢驗後淨重7.020公克 ③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④單包純度約79.3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5.589公克 沒收物含左揭第三級毒品之塑膠瓶裝 3 愷他命 (編號3) 1 罐 ①白色結晶外觀,紅色蓋透明塑膠瓶裝 ②檢驗前毛重13.696公克,檢驗前淨重7.307公克,檢驗後淨重7.286公克 ③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④單包純度約80.9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5.916公克 沒收物含左揭第三級毒品之塑膠瓶裝 4 愷他命 (編號4) 1 包 ①白色結晶外觀 ②檢驗前毛重1.142公克,檢驗前淨重0.552公克,檢驗後淨重0.532公克 ③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④單包純度約88.7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90公克 沒收物含左揭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726號 被 告 蘇柏瑋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柏瑋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公告 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5日某時,在臺南市東區林森路某不詳工地,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之對價購買數量、重量不詳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自斯時起即非法持有之。嗣蘇柏瑋於同年9月8日上午8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對面時,因紅線違停為警攔檢盤查,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質淨重總計:14.293公克)、編號5至編號6所示之K盤共計2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柏瑋於警詢時之供述、於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 其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以1萬2,000元之對價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自斯時起即非法持有之,嗣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為警攔檢盤查,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質淨重總計:14.293公克)、編號5至編號6所示之K盤共計2個之事實。 2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現場查獲照片共計16張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4年1月3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40013902號函暨檢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證明: ㈠附表各欄位所示之事實。 ㈡被告於113年9月8日上午8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對面時,因紅線違停為警攔檢盤查,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質淨重總計:14.293公克)、編號5至編號6所示之K盤共計2個之事實。 二、核被告蘇柏瑋所為,係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總純質淨重總計已逾5公克以上,核屬違禁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塑膠瓶,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請求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二)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6所示之K盤共計2個,雖均屬被告 所有,然非違禁物,且與本案被告持有逾量毒品罪行無直接關連,爰不予請求宣告沒收,應由查獲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依法予以沒入銷毀,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施 婷 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郭 芷 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鑑定結果 1 愷他命 (編號1) 1 罐 ①白色結晶外觀,紅色蓋透明塑膠瓶裝 ②檢驗前毛重9.283公克,檢驗前淨重2.783公克,檢驗後淨重2.766公克 ③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④單包純度約82.5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298公克 2 愷他命 (編號2) 1 罐 ①白色結晶外觀,紅色蓋透明塑膠瓶裝 ②檢驗前毛重13.725公克,檢驗前淨重7.041公克,檢驗後淨重7.020公克 ③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④單包純度約79.3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5.589公克 3 愷他命 (編號3) 1 罐 ①白色結晶外觀,紅色蓋透明塑膠瓶裝 ②檢驗前毛重13.696公克,檢驗前淨重7.307公克,檢驗後淨重7.286公克 ③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④單包純度約80.9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5.916公克 4 愷他命 (編號4) 1 包 ①白色結晶外觀 ②檢驗前毛重1.142公克,檢驗前淨重0.552公克,檢驗後淨重0.532公克 ③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④單包純度約88.7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90公克 5 K盤 (編號5) 1 個 ①菸盒1個 ②內含卡片1張 ③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6 K盤 (編號6) 1 個 ①菸盒 ②內含卡片1張、吸管1支 ③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純質淨重總計 純質淨重總計:14.293公克 【計算式:2.298公克+5.589公克 +5.916公克+0.490公克=14.29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