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M-114-簡-672-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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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僑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僑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蘇僑川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後備軍人,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竟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而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人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正確性,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且先前並無相同犯罪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復兼衡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其係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54號   被   告 蘇僑川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之6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僑川係「113年度仁愛甲字第942002號」教育召集之應召 員,應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至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基地」報到。該召集令於113年8月9日郵寄送達至蘇僑川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6住處由陳玉淳代收後,再由蘇僑川之祖母蔡櫻梅轉告蘇僑川知悉。詎蘇僑川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未於應報到時間至上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臺南市後備指揮部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僑川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玉淳 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教育召集令收件回執、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應 受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 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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