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DM-114-簡-728-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易商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9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易商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易商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 審酌被告任意侵占他人之遺失物,增加他人尋回財物之困難性,然念及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且無犯罪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衡非屢為犯罪之徒,又侵占之新臺幣(下同)1千2百元,侵害程度固非稱鉅,然又未對告訴人林杏柔之損失為實質補償,復兼衡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係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實行本件犯罪所取得而未扣案之1千2百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755號   被   告 陳易商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易商於民國113年8月19日18時2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 0段000巷00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公司保安車站第2月臺,見林杏柔所有之皮夾1個遺落於月臺椅子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皮夾侵占入己,而取出其內現金新臺幣1,200元,將皮夾(後經尋回)棄置於垃圾桶上,並離開現場,嗣將得手現金花費殆盡。林杏柔發現遺失後,欲返回尋找時,即接獲皮夾遭尋獲之通知,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杏柔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林杏柔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 喪失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與漂流物以外,非本人拋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要旨參照)。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08號判決參照)。查告訴人於警詢中陳稱:我印象中我將皮夾放在月臺椅子上等語,足見被害人並非不知其皮夾係於何時、何地遺失,故應屬遺忘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吳 惠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 威 志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