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DM-114-簡-78-2025010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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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33186號、第32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彥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APR-5155」號車牌貳面沒收;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參點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146.3元」均更正為「113點9元」、附表編號2所載「21分」更正為「23分」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彥平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同年9月22日止,將扣案之偽造 「APR-5155」號車牌懸掛於其所管領之同一部自用小客車而行使,並接連在高速公路行駛而詐得省卻本應繳付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過路費之利益的舉動,係各本於相同之目的,於密接之時間陸續所為,主觀上係各基於單一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客觀上各自所侵害者亦為相同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各應評價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各論以一罪之接續犯。被告以一個行使偽造車牌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遵循相關規範戒慎行事,為圖一己之方便, 即恣意行使扣案之偽造車牌,並據以詐得省卻本應繳付之過路費之利益,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號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違規稽查、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及侵害他人權益,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且先前無相同罪名之犯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並考量行使偽造之車牌為2面、期間約1個月、詐得而未繳之過路費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點9元,兼衡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係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偽造之「APR-5155」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並供實行 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被告藉由本件犯行而據以省卻原本應繳付之過路費113點9元,係其實行本件犯行所得而未扣案之財產上利益,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186號 113年度偵字第32113號 被 告 黃彥平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彥平於民國113年8月17日某時許,自「蝦皮」網路商城以 新臺幣(下同)7,500元之價格向某年籍姓名不詳之人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下稱本案偽造車牌)2面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將本案偽造車牌2面懸掛於其配偶陳孟姍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前後方,嗣其自113年8月17日起至9月22日止,接續駕駛本案車輛行駛於道路上而行使之。期間黃彥平於113年9月6日、同年9月8日、同年9月13日、同年9月14日、同年9月15日駕駛本案車輛行駛在國道道路時,同時以懸掛本案偽造車牌之方式,向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之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施用詐術,使遠通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本案車輛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主楊惠珠所有,遠通公司因而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主收取新臺幣(下同)146.3元(路過之時間、路段、金額詳如附表),黃彥平藉此獲得免繳過路費146.3元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楊惠珠、遠通公司對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 二、案經楊惠珠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彥平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惠珠、證人陳孟姍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查詢汽機車車籍、現場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3年10月29日彩車監字第1131029008號函暨鑑定結果、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13年9月27日嘉監單南字第1133068362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通行費紀錄、車辨資料等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 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被告自113年8月17日起至9月22日止,將本案偽造車牌懸掛於本案車輛使用,其多次駕駛而行使偽造車牌之舉動,主觀上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車牌之犯意,侵害同一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使偽造車牌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至扣案之本案偽造車牌2面,屬被告所有,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向遠通公司詐得免繳過路費146.3元之不法利益,並未扣案,屬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郭 育 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 子 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路段 費用(元) 1 113年9月6日15時21分 永康-大灣 5.8 2 113年9月6日15時21分 大灣-仁德 3.4 3 113年9月6日15時26分 仁德-仁德系統 3.9 4 113年9月6日15時44分 仁德系統-路竹 9.1 5 113年9月6日15時46分 路竹-高科 4.9 6 113年9月6日15時54分 高科-岡山 8.4 7 113年9月6日16時2分 岡山-楠梓(旗楠路) 7 8 113年9月6日16時6分 楠梓(旗楠路)-楠梓(鳳楠路) 2.1 9 113年9月6日16時9分 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 6.2 10 113年9月8日19時45分 臺南系統-永康 5 11 113年9月13日15時58分 安定-臺南系統 5.1 12 113年9月13日16時4分 臺南系統-永康 5 13 113年9月14日18時7分 臺南系統-永康 3.7 14 113年9月14日19時4分 仁德-仁德系統 2.9 15 113年9月14日19時8分 仁德系統-路竹 6.8 16 113年9月14日19時11分 路竹-高科 3.6 17 113年9月14日20時23分 高科-路竹 3.6 18 113年9月14日20時25分 路竹-仁德系統 6.8 19 113年9月14日20時29分 仁德系統-仁德 2.9 20 113年9月14日20時31分 仁德-大灣 2.6 21 113年9月14日20時33分 大灣-永康 4.4 22 113年9月15日16時58分 永康-大灣 4.4 23 113年9月15日17時整 大灣-仁德 2.6 24 113年9月15日17時55分 永康-臺南系統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