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DM-114-簡-782-2025030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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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健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4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健中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女涼感套衫、女橫紋船領短袖T恤各壹件,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健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曾因竊取店家商品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本 院112年度簡字第716號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詎其不知悔改,年輕力壯,竟不思己力賺取生活所需,再為本案犯行,實屬不該,惟念其尚知坦認犯行,並考量其犯罪手段、目的,與所竊財物價值,暨附件附表編號1、2竊取財物已尋獲歸還告訴人潘虹如,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參(警卷第31頁),與素行(本院卷第9至1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被吿竊得附件附表編號1、2之財物已尋獲歸還告訴人,業如 前述,而附件附表編號3、4之財物,被吿將之丟棄,並無歸還告訴人之情,業據被吿陳稱在卷(警卷第6頁),因此,此部分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609號 被 告 陳健中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健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9月18日1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樓「無印良品南紡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因門市主管潘虹如發覺商品失竊而報警處理,並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潘虹如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健中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潘虹如、證人即被告朋友李耀宗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財物損失清單明細、監視器畫面擷圖翻拍照片、現場蒐證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上開被 告所竊得之物,除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已發還予告訴人,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在卷可參外,其餘均係屬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謝 旻 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 育 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1 不鏽鋼髮用剪刀 1把 2 不鏽鋼打薄剪刀 1把 3 女涼感套衫 1件 4 女橫紋船領短袖T恤 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