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M-114-簡-792-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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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瑞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瑞峯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 100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瑞峯明知國家對於查 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兼衡被告有竊盜、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前科素行,其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100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820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偵卷第21頁),足認上開白色結晶1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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