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DM-114-簡-816-20250310-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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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俊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核被告邱俊偉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方法,兼衡其年紀、素行(前曾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學歷為高職肄業)、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 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301號 被 告 邱俊偉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邱俊偉係113年度精誠甲字第240305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 編號0218),依該教育召集令應於民國113年5月11日,前往臺南市○○市○○區○○路0段000號之學東里活動中心報到,且前開教育召集令已於113年4月18日,送至邱俊偉位於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之住處,並由邱俊偉親自簽收,詎邱俊偉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規定於前開教育召集令指定之時、地按時報到參加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臺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俊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陸 軍步兵第二○三旅步四營營部暨戰支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被告之入出境查詢資料及矯正資料明細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 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施 建 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 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